親愛的夥伴大家好,
對於哺乳,我們到底了解多少呢?母親從農業社會親自一個一個哺育孩子,到臺灣經濟起飛時,媽媽們受到各種資訊的灌輸,普遍以為奶粉才好;一直到隨著時代的再進步,政府衛生單位以及有心的泌乳專業人員、醫護人員和學者不斷推動與教育,越來越多媽媽們也再度拿回自己的哺育權,了解了母乳的無可取代性,政府機關更明定保障母親們的公開哺乳權。
本週的泌乳新知,再度請到華人泌乳顧問協會監事、任職法院檢察署的洪嘉美 檢察事務官與大家談談臺灣對於公開哺乳權的法律規範,希望讓所有媽媽們都能更安心、更自在的享受哺乳,獲得支持。
 
臺灣對於公開哺乳權的法律規範
    上一篇泌乳新知提到大多數國家缺乏適當的保護母乳哺育法律, 本週跟大家談談我國對於公開哺乳權的法律保障。「公共場所母乳哺 育條例」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991124日公布施行, 立法目的即在「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, 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」, 該條例亦對於禁止妨礙之人加以處罰。雖然國內早有法律規範保障母 親們的公開哺乳權, 然而仍不時見到禁止或妨礙母親在公開場合哺乳之情形,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則呼籲社會大眾給予哺乳媽媽更多的尊重, 並重申保障母親公共場所公開哺乳之權利, 呼籲各公共場所應遵守法令規定,共同營造友善母乳哺育環境。 以下說明條文規定、行使公開哺乳權方式及相關新聞整理。
一、  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條文與如何行使公開哺乳權
(一)  不得禁止、驅離等及處罰規定
 2  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    
         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    4  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,任何人不得禁止、驅離或妨礙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,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(集)乳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室而受影響。
    8   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,禁止、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育者,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,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責者,不在此限。
  全國法規資料庫:
  (如何行使公開哺乳權
       如在公共場所哺乳時,遭到禁止、驅離或妨礙,可以用手機 錄影、錄音,或是提供證人,向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(如縣市衛生局)檢舉。
 二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新聞
  (立法院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,將可保障公開哺乳權
  () 重申保障母親公共場所公開哺乳之權利。(新聞原文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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